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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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借款本金6030.37元,逾期利息3859.44元(截止至2019年8月29日),合计9889.81元; 二、被告***、***承担律师费36.26元、公告费400元; 三、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