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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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边家乐健身有限公司 延边新合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图们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图们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02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新合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宏刚。 委托代理人:许洪伟。 被执行人:延边家乐健身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朝鲜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执行人延边新合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边家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24民终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延边新合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边家乐健身有限公司、***偿还327819.80元。本院于2019年1月6日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担保人董玉善于2019年9月16日向申请人延边新合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偿还50000元;于2019年11月22日向申请人延边新合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偿还160000元;于2019年11月30日向申请人延边新合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偿还40000元。申请执行人延边新合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执行款,并承担执行费3650元。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款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24民终3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