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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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北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井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延边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向原告北京北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9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7184元的部分,以27184元为计算基数,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10720元部分,以10720元为计算基数,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计481元,由被告北京北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