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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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广垠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图们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图们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吉2402执80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广垠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彦国。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图们市暖房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住***。 法定代理人:崔云龙。 申请执行人吉林广垠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图们市暖房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2402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广垠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偿还工程款932442.1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19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图们市暖房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风险提示。同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 二、2019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吉林广垠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图们市暖房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执行款,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最终双方对执行款达成一致,一致同意变更执行标的为850000元,并从中扣除执行费10700元;同日,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支付850000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3930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107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图们市暖房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全部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广垠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2402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