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邢台市华夏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冀E×××××号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二、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冀E×××××号机动车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61750元(含已支付的10000元)。

三、被告邢台市华夏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赔偿原告***鉴定费1600元。

四、被告邢台市华夏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赔偿原告***鉴定费95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事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计2195元由原告***、***、***、***共同负担255元,被告邢台市华夏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19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3
发布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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