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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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恒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邢台海科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邢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赔偿原告***156883.39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109315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给付被告***垫付医疗费款4806.45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701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事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原告***负担230元,被告***负担1920元(从原告预交费中扣缴),被告***负担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