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百吉国际食品(福建)有限公司 延边润泽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珲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百吉国际食品(福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以185098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赔偿给原告延边润泽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延边润泽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5元(已预交4890元),减半收取计577.5元由被告百吉国际食品(福建)有限公司负担。余款4312.5元退还给原告延边润泽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