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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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翔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1327民初435号 原告:山东翔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传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可举,莒南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王存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顺桂(未到庭)、卢言超,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翔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将案由变更为保险合同纠纷,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翔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2月5日18时27分许,原告雇佣的驾驶员韩西亮驾驶鲁Q×××××号小型客车沿黑涧村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发生侧翻事故,致车辆受损。鲁Q×××××号小型客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责任保险一份。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2月23在机动车损失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山东翔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车辆损失、施救费、评估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800元;(请将此款汇入原告山东翔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开户帐户中国银行莒南支行205230386917); 二、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取收475元,由原告山东翔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案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双方互不追究。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姜彦竹 书记员 徐翠梅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