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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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鲁1327民初243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伦、李英,莒南县十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王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7年10月5日9时,***驾驶鲁Q×××××号轻型货车沿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黄海九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沿化工园区西路由南向北行驶鲁守红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到处***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鲁守红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鲁Q×××××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各一份。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477.45元; 二、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取收250元,由原告***负担; 三、本案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双方互不追究。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珍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葛寒丽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