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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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鲁1327民初147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礼阳,莒南十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张明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梅,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8年12月1日8时10分许,***驾驶鲁Q×××××号小型客车沿莒南县岭泉镇马棚镇马棚官庄村南北沿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受伤,车辆部分损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鲁Q×××××号小型客车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各一份。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前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00元(请将此款汇入原告***在中国工商银行临沂兰山支行的个人帐户62×××23); 二、被告***赔偿原告***保险以外的剩余损失1000元(当庭支付);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四、本次交通事故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其他损失互不追究。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珍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葛寒丽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