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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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向明造纸厂 临沂如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莒南县向明造纸厂与临沂如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订立的《机械设备加工合同》; 二、临沂如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莒南县向明造纸厂设备预付款378000元; 三、临沂如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莒南县向明造纸厂违约金126000元; 四、驳回***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0元,减半收取计3485元,由临沂如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