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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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莒南县人民医院 山东医专附属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01000元、精神抚慰金9000元,以上赔偿金额共计120000元(已支付113846.8元); 二、原告***交强险以外的损失医疗费331974.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50元、营养费5580元、伤残赔偿金192346元、误工费14048.58元、护理费339988.58元、交通费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4095.4元、辅助医疗器械费2528元,以上损失共计949411.2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664587.86元; 三、原告***剩余损失法医鉴定费2500元,由被告***赔偿1750元(已垫付43100元)。 以上第一至三项判决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22元,减半收取57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