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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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医院 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79098元、误工费29902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以上赔偿金额共计120000元(已付10000元); 二、原告***交强险以外的损失医疗费87512.75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10元、营养费5400元、误工费114198元、护理费13595.4元、交通费3000元,以上赔偿金额共计235416.1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64791元; 三、原告***交强险以外的损失医疗费87512.75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10元、营养费5400元、误工费114198元、护理费13595.4元、交通费3000元,以上赔偿金额共计235416.15元由被告***赔偿70625元(已付6000元); 四、原告***剩余损失法医鉴定费2200元由被告***予以赔偿;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至四项判决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9元减半收取341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