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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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北京辅具装配部 临沂智华运输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伤残赔偿金1040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以上赔偿金额共计110000元(请将汇入原告***的个人帐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房山区长虹东路支行622***48);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住院期间护理费、评残后护理费、营养费、假肢配置费用、假肢维修费用、安装假肢训练费用、安装假肢食宿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20078.31元(请将汇入原告***的个人帐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房山区长虹东路支行622***48); 三、被告***于2020年1月23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外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4000元(已付44000元)(将300000元汇入原告***的个人帐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房山区长虹东路支行622***48),如逾期支付,原告***可按380000元申请执行; 四、被告临沂智华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外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请将汇入原告***的个人帐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房山区长虹东路支行622***48),如逾期支付,原告***可按50000元申请执行。 以上第一至二项判决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45元减半收取857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