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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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9)宁0205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上诉人***借款本金230000元,并支付利息48392.94元,合计278392.94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一审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81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913元,由被上诉人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5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06元,由上诉人***负担1755元,由被上诉人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3051元;上诉人***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5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