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
吉林省恩赐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共同支付给吉林省恩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9619.79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吉林省恩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计337元,由吉林省恩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12元,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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