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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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28×××××元(财产损失22497元+鉴定费5600元+交通费300元);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租金损失12,000元,因已支付7,000元,故实际赔偿额为5,000元,此款限于2022年2月25日前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