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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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边凯丰典当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24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凯丰典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颐,经理。 被执行人:徐永旭,男,朝鲜族,现住吉林省汪清县。 被执行人:吴锦珠,女,朝鲜族,现住吉林省汪清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边凯丰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永旭、吴锦珠典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9月30日,本院以申请执行人延边凯丰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永旭、吴锦珠达成长期和解执行为由作出(2014)延中执83-13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4)延中执字第83号案件的执行。2020年1月10日,本院依职权将本案恢复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永旭通过三年时间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延边凯丰典当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人民币82600元、104694元和80809.62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延边凯丰典当有限公司的债权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延边仲裁委员会(2014)延仲字第1035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