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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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分别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493386元,合计495386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6614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22元,减半收取计6061元,由***负担2453元,***负担36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8-10-31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