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9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8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受理费2325.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25.63元,被告***、***承担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