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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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欠款本金7499.62元和截止2021年1月27日的利息1768.28元以及还款违约金等应收费用1459.62元,并自2021年1月28日起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继续支付利息和应收费用至欠款实际偿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元(已减半),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