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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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定兴县晟源公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邢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定兴县晟源公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60,00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1,353元,由被告定兴县晟源公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1,5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