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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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傲农饲料有限公司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河圩分社 |
类型 | 保全案件告知暨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告知暨结案通知书 (2019)桂0123执保410号 南宁傲农饲料有限公司、朱觉东、本院那桐人民法庭: 本院在执行原告南宁傲农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觉东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执保410号执行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书,本院对被告朱觉东名下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本院已依法对被告朱觉东名下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博白县沙河镇支行62×××43银行账户、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河圩分社57×××85银行账户、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e683acXXXXXcom存款进行冻结,冻结额度12000元,冻结期限一年,现已冻结到位2154.15元。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告的财产,原告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原告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