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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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文德金园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1民初759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纯翠,北京浩天信和(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文德金园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国光,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文德金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叶荣伟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莉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