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金乐晨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金乐晨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687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7-10
发布日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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