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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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85084.3元,分别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33787.95元、***赔偿3754.2元(含已支付15000元); 二、原告***的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94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三、原告***的车损64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四、原告***的法医鉴定费、评估费、邮寄费共计2090元,由被告***赔偿1045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6元,减半收取78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