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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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亲属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共计882497.75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限额内赔偿496248.9元(882497.75元-110000元)÷2+110000元); 二、原告的保全费、邮寄费共840元,由被告***赔偿42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83元,减半收取479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