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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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亲属受伤支出的医疗费50936.68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000元; 二、原告因亲属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682333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 三、除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赔偿内容外,原告尚有医疗费40936.68元(部分)、死亡赔偿金572333元(部分)、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75715.1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532736.08元(含已支付26135.68元); 四、原告的法医鉴定费、尸检鉴定费共计9110元,由被告***赔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