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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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专附属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等120000元; 二、原告***剩余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57202.39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40041.67元; 三、原告***剩余损失法医鉴定费1610元,由被告***赔偿1127元(已垫付医疗费3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第一至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