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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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医院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山东永伟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亲属受伤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286.57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二、原告因亲属受伤及死亡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81634.08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限额险赔偿445817.04元(110000元+(781634.08元-110000元)×50%);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5元,减半收取40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