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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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河北顺旺运输有限公司 莒南县人民医院 中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1614.65元,分别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7300元、被告中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7020元; 二、原告***的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43337.6元,分别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3800元、被告中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7676元; 三、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1677.23元,分别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700元、被告中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6284元; 四、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8614.6元,分别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6200元、被告中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690元; 五、原告***的车损44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六、原告***的法医鉴定费、病案查询费、保全费、评估费、清障费共计2733元,由被告***赔偿1913.1元; 七、原告***的法医鉴定费、病案查询费共计677元,由被告***赔偿473.9元;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6元,减半收取19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