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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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1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 二、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林秀艳支付2019年2月、3月的工资(补助)4000元。 如果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100元,由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