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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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补偿款378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0元,由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70元、由***负担3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