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汪清斯宅木业有限公司 沈阳圣诺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汪清斯宅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沈阳圣诺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28886元; 二、驳回沈阳圣诺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7元,减半收取378.50元,由沈阳圣诺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3元,由汪清斯宅木业有限公司负担28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