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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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蓬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洛阳巨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051246.77元及利息(从2017年2月19日到2018年2月22日以9286814.43元为基数,之后以1051246.77元为基数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息); 二、被告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60000元、鉴定费26512.47元,共计86512.47元; 三、驳回原告洛阳巨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23120元,由原告洛阳巨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20元,被告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7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