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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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祥顺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9)宁0202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宁夏祥顺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向被上诉人杨某返还煤款62500元,利息6103元(2018年1月31日至2019年9月16日),合计68603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驳回被上诉人杨某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2元,由上诉人宁夏祥顺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58元,由被上诉人杨某负担6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24元,由上诉人宁夏祥顺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15元,由被上诉人杨某负担1309元。 判决生效后,义务方拒不履行判决,权利人可在判决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日期 | 2020-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