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祥顺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9)宁0202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宁夏祥顺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向被上诉人杨某返还煤款62500元,利息6103元(2018年1月31日至2019年9月16日),合计68603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驳回被上诉人杨某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2元,由上诉人宁夏祥顺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58元,由被上诉人杨某负担6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24元,由上诉人宁夏祥顺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15元,由被上诉人杨某负担1309元。

判决生效后,义务方拒不履行判决,权利人可在判决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2-27
发布日期 2020-03-1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