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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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内蒙古新开元建设有限公司 中交路桥华北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交路桥华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内蒙古新开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1689305元; 二、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1689305元承担给付责任; 三、驳回内蒙古新开元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交路桥华北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4元,由中交路桥华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20004元承担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