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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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敖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立即给付吉林敖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9902.40元; 二、驳回吉林敖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8元,由吉林敖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83.60元,由***负担273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