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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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吴川市博铺中成化工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吴川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吴川市博铺中成化工商行支付货款32280元; 二、被告***对上述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