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延边海沟东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1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本金149187.43元及利息15129.02元(2018年7月7日以前利息);自2018年7月8日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以本金149187.4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利息; 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82元,减半收取19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82元,合计5823元,由***负担5342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负担48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