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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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边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延边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81171.2元及利息(以工程款3181171.2元的80%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付清工程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工程款3181171.2元的20%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工程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敦化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对本判决第一项,在欠付工程款265万元范围内对延边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三、驳回延边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敦化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00元,由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448元,延边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