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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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敦化市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城市设施建设股份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长春城市设施建设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469601.5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长春城市设施建设股份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44元,由长春城市设施建设股份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