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道交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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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泽民、韩丽丽、韩某1、韩某2各项损失113756.4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泽民、韩丽丽、韩某1、韩某2各项损失10375.65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泽民、韩丽丽、韩某1、韩某2各项损失167974.5元; 四、驳回原告王泽民、韩丽丽、韩某1、韩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16元,减半按1658元收取,由原告王泽民、韩丽丽、韩某1、韩某2负担857元,被告邢保庆负担46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担31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28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付清,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号402361016018)。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