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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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达美门业有限公司 四川加文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蓬溪达美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四川加文门业有限公司欠款52196.0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计553元,由被告蓬溪达美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在履行支付义务时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