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漳州市创美园林有限公司
重庆市星月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漳州市创美园林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苗木款333,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2019年8月27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同时赔偿原告诉讼保全费损失2,27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5元,减半收取3,247.50元,由被告漳州市创美园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3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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