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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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临沂恒立饲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7民初798号 原告:临沂恒立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文,莒南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原告临沂恒立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临沂恒立饲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临沂恒立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立章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梦圆 书记员史英华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