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延边雁鸣湖农业合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延边雁鸣湖农业合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牡丹江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牡丹江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给延边雁鸣湖农业合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0万元,并给付以工程款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三、牡丹江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延边雁鸣湖农业合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9600元;

四、驳回延边雁鸣湖农业合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牡丹江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74元,由延边雁鸣湖农业合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27元,牡丹江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67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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