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合同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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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润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九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用223374.28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1月25日起以223374.2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沈阳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1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36元,减半收取计2818元,原告***负担380元,被告沈阳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38元。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