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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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泰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泰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户名:安徽泰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三里街支行,账号:10×××59),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