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省醇普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2405民初831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延吉市小营镇长东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人员。

被告:吉林省醇普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纪延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醇普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于季伟

审判员翟丽娜

人民陪审员杨丽娜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跃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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