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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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省醇普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井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2405民初831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延吉市小营镇长东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人员。 被告:吉林省醇普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纪延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醇普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于季伟 审判员翟丽娜 人民陪审员杨丽娜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跃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